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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9-27 17:49:00

兹通告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二)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6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

大会」),以便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股份合并(定义见下

文)生效後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

(a) 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首个营业日(即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买卖之日),本公司股本中每两(2)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现有已发行及未

发行普通股(「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合并股份(「合并股

份」)(「股份合并」),该等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将於各方面享有相同地位,并享有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普通股享有之权利及特权且受有关限制规限;

* 仅供识别

2

(b) 因股份合并而产生之所有零碎合并股份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相关持有人,

惟所有该等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汇集并在可行情况下按照本公司董事(各为一名

「董事」)可能认为合适之方式及条款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及

(c) 谨此授权任何董事作出可能必需、恰当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及签立与

交付所有可能必需、恰当或适宜之有关文件(无论是否加盖本公司印监或以其

他方式),以执行或实施有关股份合并之任何或全部上述安排。」

承董事局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刘炜先生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如为一股以上之持有人)

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

须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表所代

表之有关股份数目。

2. 倘为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上述股份投票(无论亲身或

委派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上述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本公

司仅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无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

将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会按照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股之先後次序厘定。

3.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一)

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二)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

办理现有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尚未办理登记之

现有股份持有人务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3

4. 随函附奉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

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并交回有关表格。

5. 委任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须盖上其公司

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6.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即不迟於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

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7.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

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被撤回。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局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刘炜先生、陈伟先生及樊捷先生,一名

非执行董事,即王颖千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刘海屏先生、刘彤辉先生及

茹祥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