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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6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
别大会」),以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动议委任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以填补因信永中
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辞任而产生之临时空缺,而任期至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确认、批准及追认有关委任,且授权本公司董事(「董
事」)局(「董事局」)厘定其薪酬」。
2.「动议重选王颖千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局厘定其薪酬。」
承董事局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刘炜先生
谨启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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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以及就良好企业管治常规
而言,董事局主席已表示会指示以投票表决之方式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进行
投票。投票表决结果将分别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
刊载。
(2)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於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登载。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局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刘炜先生、陈伟先生及樊捷先生;一名
非执行董事,即王颖千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刘海屏先生、刘彤辉先生
及茹祥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