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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委任主席、行政总裁、授权代表及更换董事局及委员会成员

2018-06-19 20:00:00

董事局宣布,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1. 李阳先生已辞任执行董事,并不再担任董事局副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本公司授权代表;

2. 王颖千女士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董事局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主席;

3. 刘炜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主席;及

4. 陈伟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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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任执行董事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宣布,李阳先生(「李先生」)已因彼之其他个人事务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紧随彼辞任後,李先生将不再担任董事局副主席、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所规定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之一,惟仍将担任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

李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局并无意见分歧,且并无有关彼辞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委任非执行董事、主席、行政总裁及委员会成员

董事局进一步宣布,於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推荐下,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i) 王颖千女士(「王女士」)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董事局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及

(ii) 刘炜先生(「刘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主席。

王女士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王女士,54岁,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颁发之中级经济师资格证。王女士於一九八五年至二零零六年任职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并於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担任其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女士於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六年任职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并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担任其副行长及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担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彼(i)自二零一六年三月起获委任为万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公司)之监事,(ii)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获委任为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2322))之执行董事,及(iii)自二零一八年三月起获委任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88)之附属公司)之独立董事。王女士於商业银行领域拥有逾三十年经验,於项目管理及融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根据王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之委任函件,王女士於本公司之委任将为期三年,其可於任何一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王女士之委任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王女士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王女士享有董事袍金每月10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并须每年予以检讨。

刘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刘先生,46岁,自二零一六年二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於一九九六年毕业於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并於二零零零年进一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主修世界经济专业。自一九九六年至二零一四年,刘先生曾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任职多个职位,包括担任国际贸易部及信贷部之经理、北京市分行之投资银行部之处长,及支行行长。於刘先生任职交通银行期间,刘先生主要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本地及境外货币贷款、个人、企业及银行间金融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及北京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及创新业务委员会之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起,刘先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之执行总裁,负责其信托投资部,职责涉及另类资产管理、资本市场之并购及重组、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结构融资及其他业务。刘先生亦为本公司数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刘先生之服务条款及条件并无因彼於本公司之新职责及职能而有所变动。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与刘先生就有关委任其为执行董事订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3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刘先生享有薪酬每月120,000港元,此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彼之经验及於本集团职责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王女士或刘先生:

(1) 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概无拥有或不被视为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2) 於本公司或本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概无担任任何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3) 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

(4) 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女士及刘先生已确认,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且概无有关彼等各自获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委任授权代表

本公司执行董事陈伟先生(「陈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以替代李先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董事局谨藉此机会感谢李先生於本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及其他行政职位期间所作出之宝贵贡献,并衷心欢迎王女士、刘先生及陈先生接受彼等各自之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