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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有关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及该等顾问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2018-03-22 17:56:00

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公布(「该等先前公布」)。本公布所用但未另行界定之词汇具有该等先前公布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

董事局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融金达融资:

(a) 与深圳世纪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协议一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b) 与深圳粤信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协议二之第二份补充协议;及

(c) 与河源东江源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协议三之第二份补充协议(统称「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

根据各该等经修订融资租赁协议(经各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进一步修订及补充)(经进一步修订,为「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

(a) 融金达融资与各承租人根据该等经修订融资租赁协议作出之融资租赁安排各自之年期乃自该等融资租赁协议各自之日期起计由两(2)年延长至三(3)年;

(b) 深圳世纪应付予融金达融资之租赁付款将约为人民币8,114,000元(相当於约9,737,000港元),即租赁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相当於约8,400,000港元)加利息总额约人民币1,114,000元(除税後)(相当於约1,337,000港元),应根据相关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按35个月分期支付;

(c) 深圳粤信应付予融金达融资之租赁付款将约为人民币61,436,000元(相当於约73,723,000港元),即租赁本金人民币53,000,000元(相当於约63,600,000港元)加利息总额约人民币8,436,000元(除税後)(相当於约10,123,000港元),应根据相关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按34个月分期支付;及

(d) 河源东江源应付予融金达融资之租赁付款将约为人民币69,550,000元(相当於约83,460,000港元),即租赁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72,000,000港元)加利息总额约人民币9,550,000元(除税後)(相当於约11,460,000港元),应根据相关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按28个月分期支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等先前公布所载各该等经修订融资租赁协议之其他主要条款仍维持不变。深圳梓盛发及李先生亦将继续以融金达融资为受益人担任担保人,为承租人於各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提供担保。

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融金达融资:

(a) 与深圳世纪订立一份顾问协议一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b) 与深圳粤信订立一份顾问协议二之第二份补充协议;及

(c) 与河源东江源订立一份顾问协议三之第二份补充协议(统称「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

根据各该等经修订顾问协议(经各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进一步修订及补充)(经进一步修订,为「经进一步修订顾问协议」)之条款:

(a) 融金达融资向各承租人提供之融资顾问服务各自之年期乃自该等顾问协议各自之日期起计由一(1)年延长至三(3)年;及

(b) 深圳世纪、深圳粤信及河源东江源就由融金达融资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应付之服务费总额(除税後)将分别由约人民币2,377,000元、人民币18,000,000元及人民币20,377,000元(分别相当於约2,852,000港元、21,600,000港元及24,452,000港元)增加至约人民币3,566,000元、人民币27,000,000元及人民币30,566,000元(分别相当於约4,279,000港元、32,400,000港元及36,679,000港元),须根据各自之经进一步修订顾问协议按35个月、34个月及28个月分期支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等先前公布所载各该等经修订顾问协议之其他主要条款仍维持不变。

订立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及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之理由及

裨益

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及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之条款乃由融金达融资与各承租人经参考(其中包括)现行市场条款及惯例後公平磋商厘定。

董事认为,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及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乃於融金达融资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并将於延长租赁期内为本集团产生额外收益及溢利。於考虑承租人之延长申请时,董事已评估过去两年与承租人之业务关系、承租人之近期财务状况以及承租人就其各自之中国现有业务项目之资金需要。由於该等融资租赁第二份补充协议及该等顾问第二份补充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故董事认为该等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承租人、深圳梓盛发及李先生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

经进一步修订融资租赁协议及经进一步修订顾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合并计算时)继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就本公布而言,所用之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1.20港元(如适用),仅供说明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