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布(「先前公布」),内容有关本集团出售其於东德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之49%权益(「出售事项」)。本公布所用但未另行界定之词汇具有先前公布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诚如先前公布所披露,出售事项之部份代价90,000,000港元之金额以买方於完成时向卖方发行承兑票据偿付。於本公布日期,承兑票据之全部本金额仍尚未偿还。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买方、卖方及担保人订立承兑票据之补充契据(「补充契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将承兑票据之到期日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延长一(1)年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根据补充契据,买方进一步同意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或之前支付於承兑票据项下到期之第一年利息,金额约为5,415,000港元。除上述修订外,承兑票据之条款及条件将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就本公司董事(「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即担保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董事认为,补充契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