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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更换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更换董事委员会成员及委任其主席

2016-10-11 19:04:00

董事局宣布,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1. 陈方刚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及

2. 茹祥安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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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宣布,陈方刚先生(「陈先生」)已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不再担任本公司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从而彼可投放更多时间於彼之其他业务发展。

陈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局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彼并不知悉任何有关其辞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董事局进一步宣布,根据提名委员会建议,茹祥安先生(「茹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均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茹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茹祥安先生,47岁,持有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士学位。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及於会计及财务方面拥有约22年经验及於保险方面拥有约9年经验。茹先生自二零一四年起担任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长安」)之审计责任人,此前彼於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四年获委任为浙江省分公司之总经理及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三年获委任为财会部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於加入长安前,茹先生曾任北京中京保证担保公司之总经理助理、恒通集团之财务总监、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城公司之财务副总监、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之财务部经理及北京市建材制品总厂之财务科副科长。

根据茹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之委任函件,茹先生於本公司之委任将为期三年,其可於任何一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茹先生之委任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茹先生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茹先生享有年度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并须每年予以检讨。於本公布日期:

(1) 茹先生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概无拥有或不被视为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2) 茹先生於本公司或本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概无担任任何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3) 除於本公司之现时委任外,茹先生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

(4)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茹先生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茹先生已确认,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且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股东垂注。

茹先生已进一步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规定。

董事局谨藉此机会感谢陈先生於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所作出之宝贵贡献,并衷心欢迎茹先生加入董事局。於本公布所述之董事委员会变动後,各董事委员会於本公布日期之组成经董事局批准如下:

委员会

董事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谭向东先生 – – – C

李阳先生 – C M M

刘炜先生 – – – M

陈伟先生 – – – M

王建先生 – – – M

茹祥安先生 C M C –

刘海屏先生 M M M –

刘彤辉先生 M M M –

附注:

C -有关委员会的主席

M -有关委员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