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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有关主要交易之更新资料

2016-07-05 18:15:00

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1)一份贷款协议及(2)一份融资租赁协议,而该等协议一并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之更新公布,内容有关安里控股根据上述贷款协议悉数提取贷款。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通函所载,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融金达融资已有条件同意按总代价人民币115,000,000元(相等於约138,000,000港元)向地上铁购买租赁资产,并根据相关批次之租赁资产分六期支付。第一期代价将於融资租赁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获融金达融资豁免)後第十个营业日支付,并受地上铁全面遵守其於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责任所规限,最後一期代价将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支付。

由於融资租赁协议(其详情载於该通函)所载之若干先决条件未获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而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最後一期代价之最後限期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已过,融金达融资与地上铁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订立一份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终止融资租赁协议,自终止协议日期起生效。

董事局认为,透过订立终止协议终止融资租赁协议对本集团之整体现有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原分配用於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资产之代价人民币115,000,000元 (相等於约138,000,000港元) 之资金将继续用於本集团之融资租赁业务。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透过融金达融资已分别与三名客户就租赁资产订立三份融资租赁协议,总代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 (相等於约72,000,000港元) ,据此,融金达融资已同意向该等客户购买若干租赁资产,并根据相关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将有关租赁资产回租予相关客户。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上述融资租赁协议并不构成一项须予公布交易。本集团将继续积极物色其他客户,以进一步发展其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向股东提供进一步更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