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初始通告」),据此,本公司召开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而本补充通告应与初始通告一并阅读。
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通函所界定的涵义相同。除下文提述之修订外,初始通告所载之全部资料仍然有效并具效力。由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补充通函所载事项,初始通告所列第2项决议案应全文删除并以下列内容替代:
2A. (a) 重选刘炜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
2A. (b) 重选陈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2A. (c) 重选陈方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A. (d) 重选刘海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2A. (e) 重选刘彤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B. 授权董事局(「董事局」)在不超过人数上限之情况下委任额外董事。
2C. 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之酬金。
附注:
(1)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2) 根据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以及就良好企业管治常规而言,董事局主席已表示会指示以投票表决之方式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果将分别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刊载。
(3)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截止时间」)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登载。
(6) 由於连同初始通告一并寄发的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并无包括本补充通告所载建议重选刘海屏先生及刘彤辉先生之建议决议案,故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已获编制并附有本公司补充通函,而本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构成通函其中一部分。
(7) 拟委派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倘尚未将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则须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在此情况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不应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
(8) 已向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务请注意:(i)倘并无於截止时间之前向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则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正确填妥,将被视为其递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获股东按此方式委任的受委代表须按照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指示之方式投票,而就本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所载建议重选刘海屏先生及刘彤辉先生之决议案而言,受委代表将有权就该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及(ii)倘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已於截止时间前递交股份过户登记处,则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将撤销及取代其先前递交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如正确填妥,将被视为股东递交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