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国华最新业务资料

2016-04-12 22:51:00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向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其借贷业务(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下半年开展之业务之一)之最新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华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项下之香港放债人牌照持有人)(「国华财务」)与一间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公司借款人」)订立一份贷款协议,据此,国华财务向公司借款人授出一笔本金额为40,000,000港元之有抵押贷款融资,按年利率8%计息,为期六个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国华财务与一名个人(「个人借款人」)订立另一份贷款协议,据此,国华财务向个人借款人授出一笔本金额为40,000,000港元按年利率12%计息之无抵押贷款融资,为期六个月。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公司借款人与个人借款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董事认为,授出上述贷款乃於本集团放债业务之一般及日常过程中作出,而该等贷款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提供资金。本集团先前预留来自股份认购事项(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之款项约60,000,000港元以收购合适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或资产管理公司,或行使认购期权以不超过60,000,000港元之代价购买安里控股有限公司之不少於60%已发行股份(「认购期权」),认购期权可於授予安里控股有限公司之贷款(「安里贷款」)之提取日期後六个月内行使。有关安里贷款之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内。由於安里控股有限公司尚未提取安里贷款,而本公司可能会或不会行使认购期权,故董事认为,动用有关闲置资源为本集团带来额外利息收入及透过提供上述贷款以为本公司股东带来最高回报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上述贷款协议并不构成一项须予公布交易。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按自愿基准作出,以为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本集团业务发展之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