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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重新委任执行董事

2016-02-17 19:33:00

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之公布(「该公布」)。除另有指明者外,在本公布所用但未另行界定之词汇与该公布所述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载,刘炜先生(「刘先生」)及陈伟先生(「陈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完成股份认购时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细则,刘先生及陈先生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止,并将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重选连任。然而,於彼等获委任时并无足够时间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向股东发出通告以建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重选上述两名董事。监於上文所述,董事局於紧随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後重新委任刘先生及陈先生为执行董事,惟彼等之委任将须於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局认为,重新委任刘先生及陈先生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刘先生及陈先生之履历详情分别载列如下:

刘先生

刘先生,43岁,於一九九六年毕业於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并於二零零零年进一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主修世界经济专业。自一九九六年至二零一四年,刘先生曾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任职多个职位,包括担任国际贸易部及信贷部之经理、北京市分行之投资银行部之处长,及支行行长。於刘先生任职交通银行期间,刘先生主要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本地及外地货币贷款、个人、企业及银行间金融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及北京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及创新业务委员会之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起,刘先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之执行总裁,负责其信托投资部,职责涉及另类资产管理、资本市场之并购及重组、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结构融资及其他业务。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与刘先生就委任其为执行董事订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3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刘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刘先生享有袍金每月100,000港元,此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彼之经验及於本集团之职责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刘先生:

(1)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2)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不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及

(3)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已确认,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且概无有关彼委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陈先生

陈先生,35岁,於二零零二年毕业於云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於二零一二年进一步获得北京大学之法学硕士学位。陈先生於二零零一年获得其中国律师资格,并於二零一二年进一步获得其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自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四年,陈先生担任一间杭州国有企业之法律顾问。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二年,陈先生担任一间北京律师事务所之律师,主要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及诉讼事项。自二零一二年起,陈先生担任中融信托之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投资及管理。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与陈先生就委任其为执行董事订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3个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陈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陈先生享有袍金每月60,000港元,此金额乃经参考现行市况及彼之经验及於本集团之职责而厘定。

陈先生已获指定监察本公司之风险控制及合规事宜。

於本公布日期,陈先生为股份认购方Sungi Global之唯一董事,其持有20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2.75%。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陈先生:

(1)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2)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不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及

(3)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已确认,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且概无有关彼委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