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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表决结果

2016-02-17 19:24:00

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获提呈决议案以点算股数方式获正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作为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票数(%) 票数(%) 总票数

1. 「动议: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国华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

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安里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借

款人)及黄伟康先生(作为担保人)就提供一笔本金额为

40,000,000港元之贷款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

日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之补充协议及不时补充及修订)(其注有「A」字样

之副本已提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

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采取一切其╱彼等认为就或

对实施及令贷款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

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有关行动及事宜及代表本公司签

立一切有关文件,以及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董事就上述

事项采取之一切行动。」 2,939,600,040(100%) 无(0%) 2,939,600,040

2. 「动议: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融金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

买方╱出租人)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地上铁」)

(作为卖方╱承租人)就以总代价人民币115,000,000元(相

等於约138,000,000港元)买卖融资租赁协议所载之租赁资

产及向地上铁售後回租该等租赁资产(为期36个月)而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之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

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补充协议及不

时补充及修订)(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交股东特别

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及

(b)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采取一切其╱彼等认为就或

对实施及令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

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有关行动及事宜及代表本公

司签立一切有关文件,以及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董事就

上述事项采取之一切行动。」 2,939,600,040(100%) 无(0%) 2,939,600,0404

由於决议案均获得超过50%之票数赞成,因此上述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日 期,本 公 司 之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7,264,566,267股。持 有 合 共7,264,566,267股股份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获提呈普通决议案。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放弃投票赞成上述决议案。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放弃及已放弃就上述决议案投票。概无股东须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仅於会上投票反对上述决议案。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