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获提呈决议案以点算股数方式获正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作为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
赞成 反对 总票数
1. 「动议:
(a) 谨此确认、批准及╱或追认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之股份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经分别由股份认购方( 定义见该通函)、保证人(定义见该通函)及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之第一份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之第二份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定义见该通函)修订及补充,据此,股份认购方已有条件同意认购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於完成日期(定义见该通函)根据特别授权(定义见该通函)按每股本公司股份0.18港元以总代价360,000,000港元配发及发行2,0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b) 谨此特别授权董事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之条款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
875,360,040(94.66%) 49,340,000(5.34%) 924,700,040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就使股份认购协议及本决议案内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签署、签立、完成并交付所有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或事情,以及同意本公司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有关修改、修订或豁免。」
2. 「动议谨此批准重选谭向东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875,360,040(94.66%) 49,340,000(5.34%) 924,700,040
3. 「动议谨此批准重选李玉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875,360,040(94.66%) 49,340,000(5.34%) 924,700,040
由於决议案均获得超过50%之票数赞成,因此上述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264,566,267股。
China Bosum(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及其联系人士(彼等於50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约9.50%权益)中拥有权益)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上述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持有合共4,764,566,267股股份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获提呈普通决议案。
概无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仅於会上投票反对决议案。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