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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5-12-30 16:49:00

兹通告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6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确认、批准及╱或追认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之股份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经分别由股份认购方(定义见该通函)、保证人(定义见该通函)及本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之第一份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之第二份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定义见该通函)修订及补充,据此,股份认购方已有条件同意认购而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於完成日期(定义见该通函)根据特别授权(定义见该通函)按每股本公司股份0.18港元以总代价360,000,000港元配发及发行2,0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b) 谨此特别授权本公司董事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之条款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就使股份认购协议及本决议案内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签署、签立、完成并交付所有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或事情,以及同意本公司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有关修改、修订或豁免。」

2. 「动议谨此批准重选谭向东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3. 「动议谨此批准重选李玉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以及就良好企业管治常规而言,董事局主席已表示会指示以投票表决之方式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各项决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果将分别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刊载。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分别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bgroup.com.hk)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