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该等贷款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协议一并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与该公布所定义者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贷款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之进一步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通函」)。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审阅、修订及编制(其中包括)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故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或之前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