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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公布

2015-10-30 12:29:00

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证监会就本公司之若干过往交易(「该等交易」)而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送达之呈请。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该等公布所界定之相同意义。

董事局谨通知本公司股东,原讼法庭(「法庭」)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就呈请宣布判决(「判决」)。法庭已(其中包括)(1)裁定王建华先生(本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马俊莉女士(本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及张大庆先生(本公司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须就该等交易承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4(1)(b)及214(1)(c)条项下之责任;及(2)撤销针对本公司之申索,即本公司须自行或另行促使Clearmind InvestmentsLimited向Asset 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出法律诉讼,以收回根据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收购协议支付之305,000,000港元现金按金之累计利息,原因为证监会已决定不会针对本公司提出申索。法庭保留对罢免董事资格之期限质询,有关对王建华先生、马俊莉女士及张大庆先生之质询会在稍後之聆讯作出裁决。

经向本公司独立法律顾问谘询後,董事认为判决并不会对本集团造成任何重大财务或营运影响。

倘上述事宜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