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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1)完成有关认购新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2)弥偿契据;及(3)更改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用途

2015-06-12 06:22:00

完成认购新股份

董事局欣然宣布,就东德环球与康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订立的认购协议而言,完成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认购事项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完成。

紧随完成後,东德环球成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

弥偿契据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弥偿人(定义见下文)以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作为康永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之受托人)为受益人签立弥偿契据,据此,各弥偿人已共同及个别契诺及承诺向本公司、康永以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弥偿及保持弥偿本公司、康永或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蒙受或产生之若干损失或责任。

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局亦谨此宣布,本公司已更改筹集自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用途,该所得款项净额原先指定用於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以供本集团於中国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於本公布日期,公开发售中100,000,000港元之所得款项净额已按照拟定用途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由於金融租赁业务之开展受到延误,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之余额於短期内不会到期。鉴於本集团目前所须用作偿还认购事项代价之财务资源,为更佳利用本集团之财务资源,董事局已将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之余额用作偿付认购事项110,250,000港元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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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的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康永认购9,608股新东德环球股份。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发售章程(「发售章程」),内容有关按每持有两股本公司现有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进行公开发售(「公开发售」)。除本公布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或发售章程(视情况而定)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认购新股份

董事局欣然宣布,就东德环球与康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订立的认购协议而言,完成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认购9,608股新东德环球股份(占东德环球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9%)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完成。

紧随完成後,东德环球成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本公司将不会控制东德环球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之组成,而东德环球将不会作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列账。

弥偿契据

董事局谨此宣布,於订立认购协议後,本公司、鸿鹄集团有限公司、Express Focus GroupLimited、邓俊杰先生及李寒先生(统称为「弥偿人」)(为东德环球的股东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已就本公司、康永或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可能蒙受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责任进行进一步讨论。弥偿人已同意根据弥偿契据(定义见下文)就若干责任弥偿本公司、康永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

弥偿契据之主要条款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弥偿人以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作为康永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之受托人)为受益人签立弥偿契据(「弥偿契据」),据此,各弥偿人已共同及个别契诺及承诺向本公司、康永以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弥偿及保持弥偿本公司、康永或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蒙受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於有关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因於完成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因或就於完成日期或之前未能或未完全遵守公司或监管规定、未能就经营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取得必要的牌照、同意或许可,以及东德环球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违反因其作为订约方之任何合约、协议或承诺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以及因或就青海聚光未能取得有关中国项目之地块之任何土地使用权而产生之任何损失及损害。

弥偿人就任何及所有有关载於弥偿契据之事宜之索偿之最高责任总额将不会超过110,250,000港元,即本集团就认购事项支付的代价。

签立弥偿契据之原因

本公司确认,目前由青海聚光进行的中国项目须获得相关中国机构之若干证书、许可证或批文後方可进行。於本公司与弥偿人进一步讨论後,弥偿人同意签立弥偿契据,以就东德环球集团在极不可能之情况下未能取得任何该等证书、许可证或批文之损失或损害弥偿本公司、康永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本公司因此认为,弥偿人以本公司、康永及东德环球集团各成员公司为受益人就任何潜在损失、损害或责任签立弥偿契据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诚如发售章程所披露,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11,990,000港元(其後於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中更新为211,670,000港元),而本公司拟使用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向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注资,以作於中国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之用。由於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之所需时间较预期长, 金融租赁业务之开展受到延误。於本公布日期, 来自公开发售中100,000,000港元之所得款项净额已按照拟定用途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由於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之余额於短期内不会到期及鉴於本集团目前所须用作偿还认购事项代价之财务资源,为更佳利用本集团之财务资源,董事局已将公开发售余下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偿付认购事项110,250,000港元之代价。

就将须注资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之余下资金而言,本公司将以本公司其他融资渠道偿付。董事局认为,更改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用途对本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将不会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另外,由於金融租赁业务受到延误,而注入余下资金至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於短期内不会到期,董事局认为,由於本集团能更有效率地使用其可得之财务资源以促进本集团日後之业务发展,更改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用途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