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谭向东先生(「谭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主席」)及袁光明先生(「袁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自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生效。
委任执行董事及主席
董事局欣然宣布,谭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主席,自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生效。
谭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谭先生,60岁,於一九九八年获得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於一九九六年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及於一九八二年获得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高级经济师。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五年,彼於中国工商银行担任多个职位, 离任前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随後, 彼一直担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直至一九九七年。自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六年,彼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自一九九五年至二零零五年,彼获委任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自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一年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自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席、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八年为城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席及自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四年为国家西部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自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彼亦为Welichen Biotech Inc. (其股份於加拿大TSX Venture Exchange上市)主席。谭先生目前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谭先生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谭先生并无固定委任期限,惟彼须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谭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谭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月18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及於本公司之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并须每年予以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谭先生:
(1)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2)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及
(3)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在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先生愿意重选连任,惟并无获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鉴於袁先生之知识、专业、经验、彼过往对本公司所作之宝贵贡献、彼熟知本公司之业务及营运以及本公司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条项下之责任,即董事局必须至少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董事局已审慎考虑重新委任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适合性。袁先生亦已向董事局提供书面确认,确认彼并无知悉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任何因素或其他会影响彼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之因素。
鉴於上述理由,董事局一致投票赞成,行使权力以委任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生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袁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袁先生,54岁,毕业於武汉大学中文系,获得学士学位。袁先生於业务投资及管理以及传媒行业拥有从业经验。自一九八四年至二零零三年,彼曾於中国多家知名电视台及传媒公司任职。自二零一一年起,袁先生於多间资本投资或管理公司担任高级行政职位。袁先生於二零一四年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与袁先生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袁先生并无固定委任期限,惟彼须根据公司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公司细则,袁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袁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月1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及於本公司之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并须每年予以检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袁先生:
(1)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2) 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及
(3) 於过往三年概无於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惟袁先生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而并无於二零一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谭先生及袁先生已确认,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且概无有关彼等委任之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局热烈欢迎谭先生及袁先生加入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