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售之结果
董事局欣然宣布,包销协议所载之所有条件已达成,且包销协议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最後终止时限」)或之前并未遭包销商终止。因此,公开发售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成为无条件。
截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即公开发售之最後接纳时间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间),已收到19份公开发售暂定配额之有效接纳,涉及合共309,807,964股发售股份,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1,458,995,422股发售股份总数之约21.23%。
基於上述结果,公开发售下有1,149,187,458股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未获承购,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总数约78.77%。根据包销协议条款,包销商已物色认购人承购1,149,187,458股发售股份,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总数约78.77%。
预期全部发售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星期四)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已接纳发售股份并缴付股款之合资格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发售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於联交所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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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发售章程(「章程」),内容有关公开发售。除本公布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章程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公开发售之结果
董事局欣然宣布,包销协议所载之所有条件已达成,且包销协议於最後终止时限或之前并未遭包销商终止。因此,公开发售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成为无条件。
截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即公开发售之最後接纳时间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间),已收到19份公开发售暂定配额之有效接纳,涉及合共309,807,964股发售股份,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1,458,995,422股发售股份总数之约21.23%。
包销协议
基於上述结果,公开发售下有1,149,187,458股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未获承购,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总数约78.77%。根据包销协议条款,包销商已物色认购人承购1,149,187,458股发售股份,占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总数约78.77%。
寄发股票及发售股份开始买卖
根据申请表格有效接纳之发售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星期四)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关股东地址(如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发售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於联交所买卖。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本公司於紧接及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前後之股权架构如下:
紧接公开发售完成前 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
股东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鸿鹄资本有限公司(「鸿鹄」)(附注1) 400,000,000 13.71 400,000,000 9.14
董事
李阳先生(附注2) – 0.00 – 0.00
李晓龙先生(附注2) – 0.00 – 0.00
尹仕波先生(附注2) 26,161,600 0.90 26,161,600 0.60
邓汉戈先生(附注2) – 0.00 – 0.00
王建先生(附注2) – 0.00 – 0.00
曲哲先生(附注3) 120,000,000 4.11 120,000,000 2.74
小计 146,161,600 5.01 146,161,600 3.34
公众股东
包销商物色之认购人(附注4) – 0.00 1,149,187,458 26.25
其他公众股东 2,371,829,245 81.28 2,681,637,209 61.27
小计 2,371,829,245 81.28 3,830,824,667 87.52
总计 2,917,990,845 100.00 4,376,986,267 100.00
附注︰
1. 鸿鹄由邓俊杰先生全资拥有。
2. 李阳先生、李晓龙先生、尹仕波先生、邓汉戈先生及王建先生均为执行董事。尹仕波先生於紧随完成公开发售及调整(定义见下文)後持有26,161,600股股份及26,435,970份购股权。李阳先生、李晓龙先生、邓汉戈先生及王建先生於紧随完成公开发售及调整後各持有26,435,970份购股权。
3. 曲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并於紧随完成公开发售及调整後持有120,000,000股股份及26,435,970份购股权。
4.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尽信,包销商物色之认购人为第三方,独立於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概无认购人於紧接完成公开发售後成为主要股东。
5. 百分比可能因四舍五入而有所偏差。
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及数目之调整
由於公开发售经已完成,故已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联交所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就上市规则第17.03(13)条下有关购股权之调整颁布之补充指引,对於根据旧购股权计划及新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之行使价及根据已授出之未行使购股权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作出调整。对根据未行使购股权将予发行之股份之行使价及数目作出之调整(「该等调整」)将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公开发售完成当日)起生效,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紧接公开发售完成前 紧随公开发售完成後
未行使购股权 未行使购股权获
获行使後将予 行使後将予
配发及发行之 配发及发行之
行使期 行使价 股份数目 经调整行使价 经调整股份数目
(港元) (港元)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0.3695 67,649,498 0.3396 73,595,889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至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0.6275 27,194,648 0.5768 29,585,058
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至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 0.6850 13,484,949 0.6297 14,670,276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0.7385 4,494,983 0.6788 4,890,092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0.3000 243,000,000 0.2758 264,359,700
本公司之核数师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审阅并发出书面确认,指有关该等调整之计算乃按照本公布所披露之购股权计划作出及符合上市规则第17.03(13)条所载之规定,以及联交所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颁布之补充指引。除上述该等调整外,未行使购股权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