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谨此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宣布,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谅解备忘录届满时,本公司与卖方未能就可能收购事项达成协议或执行正式法律文件,故此,谅解备忘录已告届满,据此本公司或卖方概无责任进行可能收购事项,且本公司或卖方毋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惟谅解备忘录所载之保密责任及相关条文除外,该等责任及条文将於谅解备忘录届满後两年期间内持续生效及具有效力。
董事局认为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届满对本公司之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