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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CHINA NEW ENERGY LIMITED之股份

2014-09-19 21:47: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有关认购事项的公布。

董事局谨此宣布,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事项而言,一个或以上之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通告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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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有关认购事项的公布(「该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认购函件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认购函件

日期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各方

(1) 发行人

China New Energy Limited(於AIM上市之公司)

(2) 认购人

捷亚空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据本公司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发行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认购事项

发行人将发行及配发发行人之44,652,107股认购股份予认购人,认购股份约占於认购函件日期发行人现有已发行股本之12.80%,或约占经认购股份发行扩大後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之11.34%。

发行人将申请认购股份获纳入AIM进行买卖。

认购事项完成後,认购事项将为本公司之投资,而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将不会综合入账至认购人之账目。

代价及付款

认购事项之代价已由双方参考现行市况经公平磋商後厘定。每股认购股份之认购价为0.01332英镑(相等於约0.17港元),为发行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AIM报价之交易收盘价(即0.0148英镑(相等於约0.19港元))折让约10%。认购股份之总代价应为约595,000英镑(相等於约7,500,000港元),应於认购股份发行前结清。董事局认为认购事项之代价为公平合理。认购事项之总代价以现金支付,并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发行认购股份

认购股份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或前後发行予认购人。

有关各方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煤炭,国际航空及海上货运代理及提供物流服务,以及交易证券及燃料油、铁矿石和其他商品。

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发行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提供有关从农业植物材料和废物生产而成之(其中包括)燃料乙醇、食用乙醇、生物丁醇、生物乙酸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流程技术、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和运营服务。发行人为根据泽西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AIM上市。

根据发行人(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发行人集团」)之经审核账目(根据欧洲联盟采纳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编制),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行人集团之总净资产为约人民币24,175,000元(相等於约30,461,000港元)。发行人集团的其他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二年

除税前溢利(亏损) 人民币(59,200,000)元, 人民币26,247,000元,

相等於约(74,592,000)港元 相等於约33,071,000港元

除税後溢利(亏损) 人民币(59,193,000)元, 人民币21,752,000元,

相等於约(74,583,000)港元 相等於约27,408,000港元

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物色和发掘具优厚利润潜力与可持续发展之合适项目及╱或投资作收购,以尽量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回报。董事局认为,认购事项对本集团而言属良好投资且将为本公司股东创造长远价值,主要由於发行人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提供有关从农业植物材料和废物生产而成之(其中包括)燃料乙醇、食用乙醇、生物丁醇、生物乙酸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流程技术、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和运营服务,而这些生物工程技术和相关可再生能源技术获中国政府有关环保和新能源政策所支持。

董事局认为认购事项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基於现行市况为公平及合理,而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事项而言,一个或以上之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通告及公布规定。

仅供说明用途及除本公布另有说明外,以英镑计值的款项乃按1.00英镑兑12.64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以人民币计值的款项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26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并不表示英镑及人民币款项应可或可以於有关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按有关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