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于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所提呈之决议案已经由本公司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批准通过。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批准股份合并。 4,870,041,667 0
100% 0%
2. 重选邢华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870,041,667 0
100% 0%
由于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所有股东的所有票数均赞成所呈之第一及第二项决议案,故上述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于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 每股面值0.01港元)数目为10,548,979,229股,即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决议案之股份总数。各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投票时不受任何限制。
概无任何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而于会上仅可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概无股东在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刊发之通函内表示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或放弃表决权。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监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