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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1)终止收购协议;及 (2)退还现金按金

2009-08-11 20:2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刊发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明智投资向资富国际收购ChongHou之60%股权)(「该公布」)、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刊发之公布(内容有关明智投资与资富国际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订立之补充收购协议,当中包括更改收购协议内之溢利保证条款及向明智投资授出优先选择权以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收购ChongHou余下40%股权)(「第二份公布」),以及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刊发之公布(内容有关收购事项截止日期到期及收购事项之最新情况)(「第三份公布」)。

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界定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收购协议

由于收购事项之所有条件未获全部达成或豁免,收购事项未能根据收购协议于截止日期(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因此,收购协议终止。

终止收购协议之理由

终止收购协议之理由包括:(i)董事会对有关联交所收到并致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之两份投诉函件之尽职审查结果不满意;及(ii)根据收购协议,截止日期已到期。

退还现金按金

根据收购协议,305,000,000港元须以现金支付(「现金按金」)。现金按金中之15,000,000港元已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作为诚意金支付,而余额 290,000,000港元已于签署收购协议後支付。

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明智投资与资富国际签订一份终止契约(「该契约」)。据此,明智投资同意资富国际于该契约日期三十天内向其偿还全部之现金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