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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09-06-26 22:59:00

兹通告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于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340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动议谨此追认、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作为卖方)与固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立之协议(「出售协议」),内容有关出售纷利威投资有限公司之全部权益(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执行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一切交易。」

附注:

1.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一)至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须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以供登记之用。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则就有关联名持有之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会被接纳。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按照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就联名持有之规定须予存置之名册主册及(倘适用)本公司之任何股东名册分册内之次序厘定。

4. 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规定)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代表委任表格所述人士拟投票之股东特别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倘于股东特别大会或续会日期後进行投票表决,则于指定进行表决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会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5.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