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 声明,且表示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谨此公布,贷款人与借款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订立协议,据此,贷款人 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按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载有向借 款人发放贷款详情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协议 日期 :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 贷款人 :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借款人 : Fast World Assets Limited 贷款额 : 11,500,000.00港元 贷款期 :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 利息 : 香港最优惠利率加4厘年息 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为无抵押, 并按香港最优惠利率加4厘年息计息。借款人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偿还贷款。 贷款理由及对本公司之好处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国际空运及海运业务(包括提供 相关全球物流服务)、证券投资及焦煤提炼业务。 借款人为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是用於短期投资。董事相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较将相关款项 存放香港金融机构而赚取港元存款利息,可为本公司股东带来较高回报。向借款人 发放之贷款乃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董事认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乃符合本公司利益,协议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对 本公司股东乃属公平合理。 董事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借款人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人均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独立於且与本公司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连。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按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载有向借 款人发放贷款详情之通函将於实际可行之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订立之贷款协 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 指 Fast World Assets Limited,为於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或「贷款人」 指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根据协议向借款人发放合共11,500,000.00港元之贷 款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马俊莉 谨启 香港,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即为马俊莉女士、吴腾先生、王大 勇先生、任铮先生、张开冰女士及张军先生;并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颂歌 苓女士、孙扬阳先生及李元刚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