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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国华<00370> - 公告 (01)

2006-02-20 10:22: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

亦无发表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进一步延长最後完成日

继董事会於该等公布中宣布最後完成日延长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後,现谨此宣布纷利威、山西长兴、宇文先生及

宇文女士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订立第三份延长协议,据此,有关认购

山西长兴注册资本之最後完成日已进一步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除於上文披露者外,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该等延长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

维持不变。

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刊发

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一家焦炭企业山西长兴

注册资本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以及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及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分别就延长最後完成日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刊发之公布(「该等公布」)。除另有定义

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及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应具相同涵义。

背景资料

诚如通函所述,完成须於完成日期发生,而完成须待一切认购协议先决条

件(「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後方可作实。倘完成并无於认购协议订

立日期後六个月(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即认购协议之最後完成日(「最

後完成日」)内发生,且认购协议订约各方并无订立任何延长协议,则认

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告失效,订约各方毋须就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承担任

何责任,山西长兴须向纷利威退还纷利威缴付之所有款项,连同相关利息

由於若干先决条件尚未达成或获订约各方豁免,以及完成并未於二零零五

年八月二日或之前发生;纷利威、山西长兴、宇文先生及宇文女士分别於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延长协议及第二

份延长协议(统称「该等延长协议」),据此,有关认购山西长兴注册资

本之最後完成日由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延长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其後再延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进一步延长最後完成日

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若干先决条件尚未达成或获订约各方豁免,

详情如下:

(1) (b-vi): 相关政府机关发出之确认文件,显示山西长

兴已支付截至完成日期之所有相关税项;

(2) (l): 现时山西长兴拥有/占用之土地及楼宇均获得

所有相关权属证书;及

(3) (m): 宇文先生转让位於山西省晋中巿之一幅土地之

土地使用权予山西长兴。

经向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该等延长协议订约各方就上述各项先决条件作

出查询後,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该等延长协议之订约各方皆认为需要额

外时间方能达成此等先决条件,尤其是上文第2项所述获取现时为山西长兴

拥有/占用之土地之所有相关权属证书。因此,彼等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

七日相互同意订立一份延长协议(「第三份延长协议」),据此,将最後

完成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集团之长远计划为扩展其业务至中国焦炭业务。中国焦炭业历年持续发

展,董事相信,认购事项将能令本集团多元发展其业务,并增强本集团之

盈利能力。因此,尽管就达成上述先决条件方面有所延迟,本公司仍订立

第三份延长协议。

第三份延长协议

日期: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

订约各方: (i) 纷利威

(ii) 山西长兴

(iii) 宇文先生

(iv) 宇文女士

主要条款:

最後完成日进一步延长如下:

「本第三份延长协议订约各方互相同意将认购协议第5.02条规定的最後完

成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该等延长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

维持不变。

山西长兴之最新资料

山西长兴之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制造及销售焦炭。於本公布日期,山西长兴

第一期焦炭生产设施现已投产,年产能达300,000吨,而山西长兴年产能达

300,000吨之第二期焦炭生产设施将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底开始投产。下游精

细化学品生产厂房(山西长兴第二期焦炭生产设施之一部份)亦预期可与

山西长兴之焦炭生产设施整体整合,并将於二零零六年第二季全面投产。

此外,预期年产能达900,000吨之新洗煤厂将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底成功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