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
根据山西长兴之合资合同及公司组织章程,山西长兴之董事会包括五名董
事,其中三名(即王建华先生、王大勇先生及张军先生)由本公司提名。
余下两名董事为宇文先生及宇文女士。目前王建华先生、王大勇先生及张
军先生(彼等均为本公司代表)均有按时出席山西长兴之每月例会,以检
讨及审阅山西长兴之销售、生产及财务监控事宜。
一般事项
除最後完成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外,认购协议、补充
协议及第三次延长协议下订立之该等延长协议并无须作出其他修订。於本
公布日期,通函所披露之本公司资本注资人民币64,260,000元(相当於约
60,620,000港元)维持不变。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合共注资约人民币
42,152,000元(相当於约40,000,000港元)入山西长兴。
董事会认为第三份延长协议之条款已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根据
一般商业条款所达成,整体而言对本公司及股东诚属公平合理。本公司预
期完成将於已延长之最後完成日当日或之前发生。
倘若认购事项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发表公告通知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即马俊莉女士、吴腾先生
、王大勇先生、任铮先生、张开冰女士及张军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
梁仲德先生;并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颂歌苓女士、孙扬阳先生及
李元刚先生。
承董事会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马俊莉
香港,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