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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国华<00370> - 公告 (01)

2006-03-13 09:53: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

声明,且表明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公布

认购山西长兴注册资本之补充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纷利威与山西长兴、宇文先生及宇文女士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

订立第五份补充协议,以修订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之原付款条款。第

五份补充协议将於有关订约各方签订第五份补充协议并获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发出批

文後方始生效。

除於上文披露之修订外,第五份补充协议概无就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等延长协

议及第三份延长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作出进一步修订。

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刊发之通函(

「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一家焦炭企业山西长兴注册资本之非常重

大收购事项,以及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及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分别就延长最後完成日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零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刊发之公布(「该等公布」)。除另

有定义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及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应具相同涵义。

背景资料

诚如通函所披露,宇文先生同意以人民币41,740,000元(约相当於39,380,000港元

)认购山西长兴增加之注册资本(「人民币41,740,000元出资」),而宇文先生应

於山西长兴在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後六个月内(「人民币

41,740,000元出资日期」)缴付人民币41,740,000元出资。宇文先生可全权酌情决

定以资产(包括有关山西长兴营运之设备、机器及/或运输工具)或位於山西省晋

中市一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作为人民币41,740,000元出资。

截至人民币41,740,000元出资日期,宇文先生仍未缴付人民币41,740,000元出资,

故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等延长协议及第三份延长协议之有关订约各方开始就修

订认购事项之付款条款进行商议。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纷利威、山西长兴、宇

文先生及宇文女士订立一份补充协议(「第五份补充协议」),以修订认购协议(

经补充协议修订)项下之原付款条款。

第五份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

订约各方: (i) 纷利威

(ii) 山西长兴

(iii) 宇文先生

(iv) 宇文女士

主要条款:

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第3条之付款条款(「原付款条款」)进一步修订如

下:

「山西长兴之注册资本将增加人民币106,000,000元,由纷利威及宇文先生出资如

下:

(a) 纷利威须以现金作出资本注资人民币64,260,000元(约相当於

60,620,000港元),付款条款如下:

(i) 人民币19,278,000元(约相当於18,187,000港元)(即资本注资之

30%)将於山西长兴根据有关中国法律开立外汇资本账户并且山西长兴已就资本账

户之开立向纷利威发出书面通知并由纷利威确认之日起计十五日内支付。惟上述款

项无论如何须於山西长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计三个

月内支付;

(ii) 人民币22,874,000元(约相当於21,580,000港元)(即资本注资之

35.60%)将於(i)山西长兴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当日;或(ii)本公司就认购

事项向股东寄发通函当日(以较後者为准)後120日内支付(附注1);及

(iii) 人民币22,108,000元(约相当於20,853,000港元)(即资本注资之

34.40%)将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附注2)。

(b) 宇文先生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就认购山西长兴增加之

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41,740,000元(约相当於39,380,000港元)以资产/土地使

用权方式缴付出资(附注3)。

附注:

1. 此第二期出资额由原付款条款下「人民币32,130,000元(约相当於

30,311,000港元)」改为第五份补充协议下「人民币22,874,000元(约相当於

21,580,000港元)」,而此笔第二期出资之到期日则由原付款条款下(i)山西长兴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当日;或(ii)本公司就认购事项向股东寄发通函当日(

以较後者为准)後「90日内」改为第五份补充协议下的「120日内」。

2. 此第三期出资额由原付款条款下「人民币12,852,000元(约相当於

12,125,000港元)」改为第五份补充协议下「人民币22,108,000元(约相当於

20,853,000港元)」,而此笔第三期出资之到期日则由原付款条款下「山西长兴获

得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後第7个月至12个月期间」改为第五份补充协议下「二零零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3. 宇文先生所作出资,其金额为人民币41,740,000元,而到期日由原付

款条款下「山西长兴取得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後六个月内」延长至第五份补充协议

下「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第五份补充协议将於有关订约各方签订第五份补充协议并获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