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後方始生效。相关就第五份补充协议所须领取批文的申请将向相关中国政府机
关作出。
一般事项
除於上文披露之修订外,第五份补充协议概无就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等延长协
议及第三份延长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作出进一步修订。此外,通函所披露本公司之
资本注资人民币64,260,000元(约相当於60,620,000港元)及宇文先生就认购事项
所作出资人民币41,740,000元(约相当於39,380,000港元)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变动
。
本集团之长远计划为扩展其业务至中国焦炭业务,董事亦相信认购事项将能令本集
团多元发展其业务,并增强本集团之盈利能力。因此,尽管就认购事项之付款条款
方面有所调整,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应订立第五份补充协议,而该协议之条款已由订
约各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所达成,整体而言对本公司及股东诚
属公平合理。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马俊莉女士、吴腾先生、王大勇先
生、任铮先生、张开冰女士及张军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梁仲德先生;并包括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颂歌苓女士、孙扬阳先生及李元刚先生。
承董事会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马俊莉
香港,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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