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项
除上文披露之修订外,第六份补充协议概无就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该等延长协议
及第五份延长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作出进一步修订。此外,通函所披露本公司之资
本注资人民币64,260,000元(约相当於60,620,000港元)及宇文先生就认购事项所
作出资人民币41,740,000元(约相当於39,380,000港元)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变动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向山西长兴注资总计约人民币42,152,000元(相等
40,000,000港元)。另外,本公司之意愿仍为以本集团之内部资金拨资进行资本注
资。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仍有足够资金支付最後一期资本注资(即人民币
22,108,000元(约相当於20,853,000港元),占资本注资之34.40%)。
由於在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董事获股东授权
按董事绝对酌情认为必须、适宜、合宜或权益者而采取有关行动及办理事宜,以签
署及订立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有关行动以实行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或据此拟进行之
任何交易及附带之所有其他事宜,董事会获授权就延长最後完成日及更改认购协议
(经补充协议及第五份补充协议修订)之原付款条款订立第六份补充协议。
董事会认为第六份补充协议之条款已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根据一般商业
条款所达成,整体而言对本公司及股东诚属公平合理。
倘若认购事项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发表公告通知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即马俊莉女士、吴腾先生、王大勇
先生、任铮先生、张开冰女士及张军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梁仲德先生;并包
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颂歌苓女士、孙扬阳先生及李元刚先生。
承董事会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马俊莉
香港,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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