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予披露交易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买方、卖方及担保人订立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之33%,总代价为70000000港元。 于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分别由买方及卖方拥有67%及33%股权。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交易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布日期,卖方持有目标公司33%股权,担保人为目标公司之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9条,目标公司为本公司之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卖方及担保 人不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交易事项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