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亦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内幕消息 本公佈乃由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之公佈(「该公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佈,内容有关对违约人士所采取行动的进展。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对违约人士提起之诉讼 继该公佈后,本集团已聘请中国法律顾问代表本集团对违约人士提起法院诉讼。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本集团(i)针对房卓源先生及杨峰先生(风雷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李恩强先生(世佳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偿还一份销售合约项下拟定的风雷结欠的尚未偿还款项及相关滞纳金(「有关风雷之民事起诉状」);及(ii)针对罗存春先生(五丰盈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李恩强先生(世佳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七份民事起诉状,要求偿还七份销售合约项下拟定的五丰盈结欠的尚未偿还款项及相关滞纳金(「有关五丰盈之民事起诉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已分别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受理相关民事起诉状。 * 仅供识别 就有关风雷之民事起诉状而言,该案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初审。本集团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接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集团胜诉,据此(其中包括),(i)房卓源先生及杨峰先生须于民事裁定书生效日期起七(7)日内向本集团偿还风雷结欠的尚未偿还款项约人民币23,700,000元(相当于约26,100,000港元)及相关滞纳金;及(ii)李恩强先生须就偿还上述风雷结欠的尚未偿还款项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限额约为人民币24,000,000元(相当于约26,400,000港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集团与其中国法律顾问确认,相关法院并未于规定期限内接获被告人士就判决提出的任何上诉,判决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于本公佈日期,本集团并未收到来自被告人士的任何还款。 就有关五丰盈之民事起诉状而言,该案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初审。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就对违约人士提起的法院诉讼进展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佈。 考虑到(i)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即使本集团于民事诉讼中胜诉,违约人士结欠款项可收回性主要取决于可否追踪及能否强制执行被告人士的资产或财产;及(ii)本集团已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就违约人士结欠的应收账款悉数确认减值亏损合共约人民币157,000,000元(相当于约172,700,000港元),且悉数减值亏损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综合财务报表内保持不变,董事局认为,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的整体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产生任何进一步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秦杰先生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于本公佈日期,董事局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王颖千女士(主席)、秦杰先生(行政总裁)、樊捷先生、李海涛先生及陶蕾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刘彤辉先生、尹美群女士及叶建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