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亦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BEST GROUP HOLDING LIMITED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0) 终止有关中国重建项目合作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合作协议及雅辰合作协议。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国华建业(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根据合作协议向目标公司支付按金人民币5,000,000元(「按金」),该按金由北京雅辰根据雅辰合作协议出资,且目标公司30%股权已转让予国华建业。目标公司尚未订立项目协议,亦未成功获委任为该项目之指定承包实体。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仅供识别 (1) 中海航广东、国华建业及中经天圆订立一份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 (其中包括)(i)终止合作协议,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ii)合共约人民币4,500,000元(即按金金额减该项目正常业务过程中已发生的开支,最终金额以订约方确认为准)应退还予国华建业;及(iii)国华建业应将其于目标公司30%股权转回予中海航广东;及 (2) 国华建业与北京雅辰订立一份终止协议(「雅辰终止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其中包括) (i)终止雅辰合作协议,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及(ii)国华建业根据终止协议收到的全部退款金额应退还予北京雅辰,惟倘国华建业因并非国华建业导致的原因而未能向中海航广东收回任何退款,北京雅辰无权向国华建业追讨该等未收回的款项。 诚如该等公佈所披露,透过订立合作协议及雅辰合作协议,预计本集团将透过为该项目提供项目发展及管理服务而产生收入。经考虑中国政策关注、现行市况及该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董事局认为在可预见未来,该项目可能不需要本集团的服务。因此,董事局认为,终止协议及雅辰终止协议项下的终止安排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且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承董事局命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秦杰先生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佈日期,董事局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王颖千女士(主席)、秦杰先生(行政总裁)、樊捷先生、李海涛先生及陶蕾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刘彤辉先生、尹美群女士及叶建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