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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新细则

2023-07-20 00:00:00

采纳新细则 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建议采纳本公司之新细则(「新细则」),以更新及使细则符合最新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包括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三所作之修订(「该等修订」)。 新细则之主要变动概述如下: (1)修订暂停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转让登记之通知,可在任何香港普遍流通的报章上以广告形式或根据上市规则刊登; (2)允许以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大会,并提供管理有关会议程序的规定; (3)修订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而该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 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可按董事局决定的有关时间及地点举行; (4)规定于本公司股本中持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按每股投一票基准计算不少于十分之一表 决权之股东,于任何时候均有权透过向本公司董事局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i)董事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项要求指定之任何事项或决议案;或(ii)将决议案添加到大会议程;而该大会须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并仅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倘递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并无召开有关会议,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 74(3)条召开有关实体会议; (5)订明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至少21个整日的书面通知召开,及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须发出至少14个整日的书面通知召开; (6)规定两名有权投票且亲身或通过受委代理出席的股东,或仅出于法定人数之目的,获结算所委任为授权代表或受委代理的两名人士应构成所有目的之法定人数; (7)修订有关股东大会在指定时间后法定人数仍未到场时之程序规定; (8)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a)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上市规则要求股东就批准正在审议之事项放弃投票; (9)允许任命多于一名主席; (10)修订有关向董事局披露董事利益之规定; (11)订明董事局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局增补成员之任何董事,任期直至获委任后 的首届股东周年大会,并届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12)订明董事可在其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在股东大会上被罢免; (13)规定倘主要股东或董事在董事局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在董事局认为属重大的利益冲突时,有关事项应以实体董事局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案方式处理; (14)在遵守上市规则之前提下,允许本公司向股东公布(包括以电子通讯发送)本公司之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15)订明股东可于根据新公司细则召开及举行之任何股东大会上,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之任 何时间以股东大会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罢免该核数师,并须于该会议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委任另一名核数师,接替其完成余下任期; (16)规定核数师之薪酬应由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或股东可能厘定之有关方式而厘定; (17)规定董事可填补核数师职位之任何临时空缺,而根据本细则委任之核数师之任期乃至本 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须由股东根据新细则委任,其薪酬由股东根据新细则厘定; (18)根据新细则,允许本公司通过电子通信发送通知;及 (19)建议对新细则作出其他内务修订,包括删除不适用之定义及条文、根据该等修订作出之 各种相应修订,以及参照百慕达适用法律及现行上市规则更新若干条文。 新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在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三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新细则之详情连同召开二零二三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之通函将根据适用法律、本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