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收购北京岳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溢利保证之最新资料 兹提述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二零二零年三月 二十四日,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收购北京岳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关溢利保证之最新资料。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该等公布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根据协议,卖方向买方不可撤回及无条件担保,截至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溢利保证期(「有关期间」)之纯利将不少于以下金额(「保证溢利」): 有关期间保证溢利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不少于人民币10000000元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不少于人民币13000000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 仅供识别 1╱ 有关期间保证溢利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不少于人民币17000000元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二零二二年年度」)溢利保证期不少于人民币40000000元根据目标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经审核亏损(不包括除政府补助以外之所有非经常性收入)约为人民币 4882000元,因此目标集团未能达致二零二二年年度之保证溢利人民币17000000元。鉴于溢 利保证期内,目标集团已产生累积亏损约人民币8772000元,根据协议,买方无需履行支付人民币30000000元之义务,即第二笔付款、第三笔付款、第四笔付款之总和。 目标集团未能达致二零二二年年度之保证溢利人民币17000000元以及溢利保证期内之保证 溢利人民币40000000元乃主要由于(i)位于西安市及河南省之新供热地区扩张速度低于预期; 及(ii)难以获得必要许可证以运用位于河北省之项目之地热能。董事局(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除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交易事项代价之任何其他调整、任何其他后果或卖方于溢利保证下之任何其他义务;及(ii)根据协议,本集团不会获提供任何选择权向任何卖方出售所收购之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