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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及出售债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03-29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思行、深圳国华、目标公司及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深圳国华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通过收购及承担深圳国华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及义务,以收购及承担目标权益及出售债权的利益,代价为人民币126,000,000元。

于订立出售协议前,深圳国华、宁波思行及目标公司亦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条款。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且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计入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均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