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佈,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董事局及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的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发生以下变动。
终止担任董事职务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刘炜先生(「刘先生」)及陈伟先生(「陈先生」)在本公司与刘先生或陈先生分别订立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项下的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根据服务协议,刘先生及陈先生的任期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届满。由于并无重续服务协议,刘先生及陈先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不再担任执行董事。紧随终止后,刘先生亦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及陈先生亦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成员及授权代表,惟彼等将留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
刘先生及陈先生已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无有关彼等终止担任董事职务而需敦请本公司股东知悉的其他事宜。
委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及授权代表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秦杰先生(「秦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委员会主席,且执行董事陶蕾女士(「陶女士」)已获委任为授权代表。
董事局谨藉此机会感谢刘先生及陈先生于担任董事期间所作出的宝贵贡献,并衷心欢迎秦先生及陶女士接受彼等各自的新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