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佈,经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局及董事委员会组成之以下变动将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i)李海涛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ii) 陶蕾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及
(iii) 尹美群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李海涛先生(「李先生」)
李先生,49岁,于一九九七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本科,彼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拥有超逾二十年的经验,尤其专注于房地产政策分析、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及团队建设等工作,从一九九七年正式踏入行业至今历任主要管理层职位包括,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三年任北京科华鸿业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七年任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发展部总经理,二零零七年到二零零九年任怡海集团项目拓展副总经理,二零一零年到二零一二年任北京长岛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副总经理,二零一二年到二零一九年任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自二零一九年加入本集团负责多家附属公司运营工作。目前,李先生亦为本公司于中国设立的数间附属公司之总经理及╱或董事。
本公司已就李先生之上述委任与李先生订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轮席退任
及重选连任。根据细则,李先生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李先生有权享有薪酬每月人民币70,000元及董事局将予批准之年度酌情花红,其乃由董事局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及于本集团之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釐定。
于本公佈日期,李先生实益拥有3,000,000股本公司股份权益。
陶蕾女士(「陶女士」)
陶女士,35岁,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MPAcc导师。彼于二零零八年获得天津财经大学会计与信息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并于二零一一年获得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国际会计方向硕士学位。自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担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服务过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香港上市公司。自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二零年担任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现称赛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编号︰580)集团财务总监。自二零二零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投融资工作。
本公司已就陶女士之上述委任与陶女士订立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细则,陶女士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陶女士有权享有薪酬每月人民币90,000元及董事局将予批准之年度酌情花红,其乃由董事局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及于本集团之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釐定。
于本公佈日期,陶女士实益拥有2,692,000股本公司股份权益。
尹美群女士(「尹女士」)
尹女士,50岁,于一九九三年毕业于渖阳工业大学,获得会计学学士学位,二零零一年获得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二零零五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会计学博士学位。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会计专家委员会委员,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七年十月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开始担任北京市人大代表。尹女士有近30年在高校从教经验,一九九三年七月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任教。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任教,先后担任学校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商学院院长。二零二一年九月调入中国政法大学,任财务会计系系主任,教授,博导。彼(i)自二零一八年三月起担任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ii)自二零一九年六月起担任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分别于联交所主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股份编号分别为︰1812及488)独立董事,及(iii)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担任商丘市鼎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上市之公司,股份编号:873459)独立董事。
根据尹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件,尹女士于本公司之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将为期三年,其可由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尹女士之委任须根据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细则,尹女士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尹女士有权享有董事袍金每月20,000港元,其乃由董事局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及于本集团之职责以及现行市况而釐定。
尹女士已进一步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李先生、陶女士及尹女士:
(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i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iii) 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
(iv) 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所载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有关李先生、陶女士及尹女士各自获委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局谨藉此机会衷心欢迎李先生、陶女士及尹女士于本集团出任新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