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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唐山冀东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的结算安排之须予披露及获豁免关连交易

2020-11-19 00:00:00

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怀化勤能(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海峡基金订立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订约方同意,自生效日期起,(i)宝石花(由怀化勤能持有70%股权)就其于目标公司20%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权利将由海峡基金全权行使,怀化勤能及宝石花无权行使;及(ii)于生效日期开始期间,出售宝石花于目标公司持有之股权的任何所得款项及与目标公司20%股权有关之任何分占溢利将全部归海峡基金所有,而怀化勤能及宝石花将不再享有任何利益,亦不会承担有关该出售之任何损失。

根据协议,怀化勤能应向海峡基金(或海峡基金指定的账户)支付合共人民币11,000,000元作为尚未支付金额之部分付款;于收到上述人民币11,000,000元后,海峡基金应签立并促使昆仑签立解除股权质押所需的公司登记文件。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佈规定。

于本公佈日期,海峡基金持有宝石花24%股权及为宝石花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海峡基金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i)出售事项已获董事局批准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出售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故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的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