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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

2020-09-01 00:00:00

德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何雅凌女士(「何女士」)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何女士,42岁,于提供金融及商业房地产顾问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担任ELNVenturesLimited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担任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香港及国际分会有限公司董事,自二零一三年一月起担任合瑞丰融资顾问(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何女士曾任燃点青年领袖培训协会有限公司(「燃点青年」)的董事,该公司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主要业务为提供培训。燃点青年并非经营业务,并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根据当时有效的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91条被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及解散。何女士已确认,彼并无导致燃点青年解散或除名的不法行为,彼亦不知悉已经或将会因解散而对其提出任何实际或潜在的申索。

何女士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获得美国普渡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何女士应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倘于该大会上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重选连任,将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至少每三年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本公司与何女士已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为期两年。根据上述服务合约,何女士有权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第一年获得每月薪金10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并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第二年获得每月薪金13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有关薪金及酌情花红乃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并参考彼的资历、经验及于本公司的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后釐定,并须每年予以审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何女士已确认:(i)彼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ii)彼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并无拥有任何权益;(iii)彼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v)彼于本公告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在于香港或海外任何公众上市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及(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的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热烈欢迎何女士担任其新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