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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控股盈利警告

2018-08-16 17:06:00

本公告乃由紫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所发之公告及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所发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基於目前取得的资料,与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录得综合纯利相比,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预计录得综合亏损净额77,437,000港元,主要原因为股市波动令金融投资分部录得浮动亏损约港币76,157,000元。

本公司仍在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业绩。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为本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集团目前可得资料(包括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作出的初步评估。该等资料尚未经本公司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审核或审阅,故可能予以调整或修订。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底前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刊发。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本公告所载之盈利警告(「盈利警告」)构成盈利预测,并须由本公司之核数师或会计师及财务顾问(如适用)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作出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由於本公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作出,当中规定本公司须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盈利警告公告,而监於时间所限,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之规定上确实遇到实际困难。

本公司谨此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盈利警告并未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项下之规定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盈利警告一般须由本公司之核数师或会计师及其财务顾问(如适用)另行作出报告,而有关报告须载於本公司将就可能交易向股东发出之下一份文件内(如触发有关义务)。

根据收购守则应用指引2,盈利预测报告须载入寄发予股东之下一份文件内。由於预计本公司之中期业绩公告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底前刊发,故预期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就盈利警告「作出报告」之规定将以刊发本公司中期业绩公告取代。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之中期业绩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将载入寄发予股东之下一份文件内。

警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此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之标准,且尚未按照收购守则作出报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依赖盈利警告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此外,本公司概不保证该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即使落实,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导致需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1提出全面要约。该可能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继续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依赖盈利警告以评估该可能交易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