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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2022-11-11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I

兹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发佈的关于融资租赁安排I项下须予披露交易公告。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司、中鑫电联(大同)(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鑫电联(珠海横琴)(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日东科技(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芯鑫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安排I,据此(1)芯鑫租赁同意向日东科技购买标的资产I,代价为人民币126,305,000元;(2)芯鑫租赁同意向中鑫电联(大同)出租标的资产I,租赁期为60个月;(3)中鑫电联(大同)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00元收购标的资产I,及(4)本公司、中鑫电联(大同)和中鑫电联(珠海横琴)同意向芯鑫租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I项下的若干担保安排。

融资租赁安排II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中鑫电联(大同)(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鑫电联(珠海横琴)(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日东科技(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芯鑫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安排II,据此(1)芯鑫租赁同意向日东科技购买标的资产II,代价为人民币236,012,450元;(2)芯鑫租赁同意向中鑫电联(大同)出租标的资产II,租赁期为60个月;(3)中鑫电联(大同)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00元收购标的资产II,及(4)本公司、中鑫电联(大同)和中鑫电联(珠海横琴)同意向芯鑫租赁提供本公告「融资租赁合同II的担保安排」一段中详述的担保安排。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项下的所有交易均与芯鑫租赁在12个月内订立且交易性质相似,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计算相关百分比时,融资租赁安排I将与融资租赁安排II合併计算。由于该等融资租赁安排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75%,订立融资租赁安排II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循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本集团将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合併财务报表中确认标的资产II为使用权资产。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向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考虑并酌情批准融资租赁安排II。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安排II之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项下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由于融资租赁安排II须受若干条件所规限,有关条件未必一定达成,因此融资租赁安排II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