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之《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江西省南昌市,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高清先生、周少兵先生、高建民先生、梁青先生、刘方云先生及喻旻昕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丰 先生、李水弟先生、赖丹女士及刘淑英女士。证券代码:600362证券简称:江西铜业公告编号:2024-03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5064145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0191838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44872306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50.71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7.7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3.0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周少兵先生、刘方云先生、高建民先生、梁 青先生因公未能出席;独立董事李水弟先生、王丰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0人,查克兵先生、巩彬女士、赵弼城先生、李思 先生、蔡丽斯女士因公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301910987 99.9994 7400 0.0006 0 0.0000 H股 447906069 99.8179 0 0 817000 0.1821普通股合计: 1749817056 99.9996 7400 0.0004 817000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喻旻昕168494234196.2471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比例 (%)数(%)1《江西铜业股份9647987799.992374000.007700.0000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喻旻昕8596085289.0903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1项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选举喻旻昕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志伟、王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544-04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15点0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0日15点0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表共计14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0641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