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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基股份公告 -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的票选点票结果及支付末期股息(摘要)

2018-05-25 20:30:00

兹提述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通函(「通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的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载列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所有建议决议案(「决议案」)已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透过票选点票方式正式通过。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者为止的期间:

(a)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c) 於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作出授权之日。」

本公司於香港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进行票选点票之监票人。

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总数为226,913,000股,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总数为246,300,000股。由有权出席大会并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473,213,000股。概无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仅可投票反对决议案。

概无任何持有附带权利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股份之5%或以上的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任何提案。由於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所附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投票赞成各普通决议案,所有普通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由於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所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投票赞成各特别决议案,所有特别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重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何霖吉先生(「何先生」)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正式获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何先生,61岁,二零一五年五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何先生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毕业於海南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课程)及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毕业於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彼於二零零六年九月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三级高级法官证书;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天平奖章。何先生於法律界累积丰富经验。彼於一九九二年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八月期间,先後担任广州军区海口军事法院副院长及院长。於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二零零四年二月期间,先後出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立案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何先生於二零零四年三月至二零一零年八月期间担任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院长。於二零一零年八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期间任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处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起担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除前述披露外,何先生(i)於过往三年未曾於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本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ii)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概无任何其他资料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

何先生的任期自於股东周年大会授出批准日期起为期三年,惟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或上市规则重选连任。何先生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将参考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的薪酬政策厘定。

支付末期股息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下列末期股息的支付详情: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五)或之前向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存置之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支付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0元(含税)。

应付予本公司H股持有人之股息将以港元按下列公式支付:港元末期股息=(人民币末期股息乘以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前五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所报港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中间价)。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前五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所报港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中间价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813148元。因此,应付每股H股末期股息之金额为0.110681港元(税前)。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中国税务机关之解释,各公司向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作出分派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登记的股份,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所以,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将向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收款代理」)支付所宣派之末期股息以供支付予本公司的H股股东。有关末期股息将由收款代理支付并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五)或之前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平邮方式寄予有权收取有关股息的本公司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有关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