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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配售股份

2020-05-29 00:00:00

本公佈乃由鼎立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所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陈佩君女士(「陈女士」)通知,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 Sharp Years Limited(「Sharp Years」,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与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独立持牌证券行(作为配售代理(「配售代理」))订立一份配售协议(「配售协议」),内容有关自配售协议日期起直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尽最大努力按市场可得最优价格(惟无论如何不得低于每股0.093港元)向不少于六名独立承配人(「承配人」)配售(「配售」) Sharp Years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的股份(「股份」)最多254,500,000股,相当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11.16%。

Sharp Years 分别由Long Sur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及Fame Image Limited 拥有50%及50%。 Long Sur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 由何凯儿女士及黎翠霞女士分别实益及最终拥有66.67%及33.33%。 Fame Image Limited由陈女士及吴伟鸿先生分别实益及最终拥有70%及30%。

假设254,500,000股股份全部获配售及出售, Sharp Years将不会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将不再为本公司股东。

诚如Sharp Years 所告知,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须竭其所能(于审慎情况下)确认任何承配人是否为独立于以下各方且并非与以下各方一致行动之第三方: (i)Sharp Years;及(ii)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iii)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倘配售代理促成之任何承配人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或其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则配售代理须随即及无论如何不迟于完成日期前5个营业日以书面通知知会Sharp Years,以供SharpYears 考虑是否有任何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涵义,而于任何情况下,卖方有绝对权利拒绝向相关承配人配售该等配售股份。

Sharp Years 已同意向本公司告知配售结果,而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所规定刊发进一步公佈,以向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消息。

配售乃按竭力所能基准进行,其未必能够完成。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