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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成立合资企业的关连交易;(2)委任本公司副总经理;(3)建议委任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019-12-30 00:00:00

A.成立合资企业

绪言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鞍山钢铁就建议于中国成立合资企业订立合资协议。

根据合资协议,本公司同意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4,600,000元,占合资企业出资总额的91%,及鞍山钢铁同意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400,000元,占合资企业出资总额的9%。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鞍山钢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53.33%,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合资协议及其项下成立合资企业构成关连交易。

由于合资协议的最高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合资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亦担任鞍山钢铁的董事长职务,被视为于合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王义栋先生已就向董事会提呈的有关合资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于合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B.委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欣然宣佈,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副总经理,自本公告日期起即时生效。

C.建议委任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佈,李先生已获董事会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其委任须于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