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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半年度业绩公告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2019-10-09 00:00:00

兹提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子公司称「本集团」)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半年度业绩公告(「二零一九年半年度业绩公告」)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二零一八年度报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二零一九年半年度业绩公告及二零一八年度报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作出以下补充公告。

二零一九年半年度业绩公告

董事会谨此补充,自财政期结束日(即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并无发生重大事件且无重大变动。

二零一八年度报告

兹提述(i)二零一八年度报告第358页至第374页财务报表附注1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节(「附注11」),及(ii)二零一八年度报告第97页至第106页第十三部分「重大关联交易」(「第十三部分」)。董事会谨此作出下列补充:

1.本集团于报告期(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均已于第十三部分披露,而本公司亦已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披露规定。

2.就附注11所披露的关联交易而言,该等交易已按照中国会计政策,包括财政部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发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佈、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及42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后颁佈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二零一四年修订)的披露规定披露。附注11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及第十三部分所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有部分重叠(「重叠交易」)。重叠交易乃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而本公司已就该等交易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披露规定。就附注11所披露的其他交易而言,该等交易并非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及╱或持续关连交易,故此,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披露规定并不适用于该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