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45)建议给予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九龙站柯士甸道西1 号香港W酒店七楼3及5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上述建议。召开大会之通告连同本通函寄发予股东。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本通函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及尽快交回,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任何部分)(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交回。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人之文据将视为已撤销论。 本通函所述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目录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绪言....................................................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4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4 重选董事..................................................5 以投票方式表决...............................................8 应采取之行动................................................8 推荐意见..................................................8 附录—购回授权说明函件...........................................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2 – i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 分假座香港九龙九龙站柯士甸道西1号香港W酒店七楼3及5号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行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不时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授予董事购回不超过于批准有关授权之相关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之10%股份之一般授权 「行政总裁」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本公司」指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1–释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发行股份授权」指授予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于批准有关授权之相关 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之10%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45) 董事:注册办事处: 罗友礼先生(执行主席)香港 李国宝爵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新界 Jan P. S. ERLUND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屯门 黎定基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建旺街一号 Paul Jeremy BROUGH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钟志平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慕玲女士(非执行董事) 罗德承先生(非执行董事) 罗其美女士(非执行董事) 陆博涛先生(执行董事) 黎中山先生(执行董事) 敬启者: 建议给予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及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绪言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呈决议案,以批准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及重选董事。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上述建议之有关资料,以寻求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关该等事宜之决议案。 –3–董事会函件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会购回授权,该购回授权将持续至以下较早日期为止:该决议案获通过后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除非于该会议上该项授权获延续),或根据公司条例或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或该项授权在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时。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可予购回之股份最多不得超过该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0%。如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而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1073057930股,以及假设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则本公司将最多可购回107305793股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中载有一切合理需要之资料,以便股东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就有关购回授权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授权,以发行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之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之新股份。如批准发行股份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而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1073057930股,以及假设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则本公司将最多可发行107305793股股份。此外,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批准扩大授予董事会之发行股份授权,以便在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或在有关之决议案所列明之较早期间内发行新股份,其限额将提高至包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 除根据本公司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之规则而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外,董事概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4–董事会函件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04条,李国宝爵士、Jan P. S. ERLUND先生、黎定基先生及陆博涛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李国宝爵士及Jan P. S. ERLUND先生已知会董事会彼等将不会膺选连任,而另外两名退任董事即黎定基先生及陆博涛先生符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提名政策考虑及审视黎定基先生及陆博涛先生重选之适当性。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亦已考虑董事会之架构、规模及组成,以及董事成员多元化政策内所指各方面的多元化元素。 经考虑各退任董事之丰富知识、专业技能及业务经验以及彼等对董事会之贡献,和对董事会多元化之禆益,本公司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信纳黎定基先生及陆博涛先生为继续担任本公司董事职位之合适人选,并推荐上述退任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黎定基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向本公司提交年度独立性确认书。黎定基先生为一名资深商人,透过参与横跨不同界别行业获得丰富的经验,使彼能就本集团业务向董事会提供宝贵观点及见解。彼一直展示出就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见解之能力,于参与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会议期间亦积极提供客观及有意义之建议。黎定基先生并无参与本集团的日常管理,亦无处于任何关系或任何情况会损害彼之独立判断能力。董事会认为黎定基先生持续保持独立,且投入足够的时间处理本集团事务,及具备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必要特质。因此,董事会接纳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之提名及推荐建议。 –5–董事会函件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如下: 黎定基先生(CMG SBS JP),七十六岁,于二零一五年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黎先生为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之主席、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以及审核委员会之成员。黎先生毕业于剑桥大学Peterhouse书院,获颁古典文学学位。黎先生曾于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间,担任怡和集团(「怡和集团」)董事总经理。彼于一九六九年加入怡和集团,并于一九九四年获委任为董事。黎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退任怡和控股有限公司及怡和集团旗下多间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包括牛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怡和控股有限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作第一上市,并于百慕达和新加坡交易所作第二上市。黎先生为Matheson& Co. Limited之董事,同时亦为香港上市公司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黎先生为PT Astra International Tbk的委员。彼为香港海员俱乐部主席。黎先生曾为香港总商会主席,并于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七年获委任为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商贸咨询理事会之中国香港代表,以及于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一九年为亚太经合组织愿景小组香港代表。彼曾为行政长官创新及策略发展顾问团成员及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成员。彼曾为迅达控股有限公司、怡和策略控股有限公司、文华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保诚保险有限公司以及怡和合发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关连。黎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而彼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照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的规定备存的登记册记录,黎先生拥有按证券及期贷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200000股股份之个人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0.02%)。 黎先生之特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并须根据章程细则第104条及上市规则附录C1守则条文B.2.2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退任及于会上膺选连任。应付予黎先生之酬金由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参照彼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之职务及职责及市场基准后厘定。根据黎先生之委任函,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之成员以及–6–董事会函件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彼将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度收取港币654965元之董事袍金。该等袍金将不时予以审订,倘任何任期不足一年,金额则按比例计算。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之资料,及概无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 陆博涛先生,六十一岁,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陆博涛先生为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之成员。陆博涛先生现为本公司之集团行政总裁。陆博涛先生于一九八七年毕业于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八年在意大利阿尔塔维拉比森蒂娜之Centro Universitario di Organizzazione Aziendale荣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陆博涛先生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完成哈佛商学院之行政人员教育课程。陆博涛先生负责本集团所有业务之整体策略规划、业务发展及日常管理。陆博涛先生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加入本集团为集团行政总裁,并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全面替代负责前任集团行政总裁之角色及职能。彼于日常管理、策略性及业务规划、市场销售及商业领导、产品革新及新业务拓展方面拥有三十五年之丰富经验。彼曾于两间大型跨国高流转消费品企业负责欧亚市场之本地、区域及全球性业务,累积丰富专业知识。彼曾于中国内地,以及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内的有关行业任职二十四年。陆博涛先生为阿里斯顿集团(意大利上市公司)及奇华顿(瑞士上市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陆博涛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关连。陆博涛先生为若干受本公司控制之公司之董事,而彼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巿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照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的规定备存的登记册记录,陆博涛先生拥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15963522股股份之个人权益及 100000股股份之家族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50%),其中包括本公司授出之购股权附 带之8872000股相关股份及1226899股受限制股份单位。 应付予陆博涛先生之董事袍金乃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参照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 及市场基准厘定。作为执行董事,陆博涛先生将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度收取港币255852元之董事袍金。该袍金将不时予以审订,倘任何任期不足一年,金额则按比例计算。根据陆博涛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份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彼作为集团行政总裁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度之酬金(包括基本薪金及其他津贴以及福利)约为港币7600000元。此外,本公司会向黎先生支付一笔酌情决定之花红,有关花红之金额乃由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每年决定。根据服务协议应支付予–7–董事会函件 陆博涛先生之酬金及酌情决定的花红由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参照本公司及陆博涛先生的表现、同业 水平及整体市场环境而厘定。根据章程细则第104条及上市规则附录C1守则条文B.2.2条,陆博涛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退任及于会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而须予披露之资料,及概无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一切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刊发投票结果公告。 应采取之行动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是否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及尽快交回,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或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新界屯门建旺街一号。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阁下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推荐意见 董事会相信,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及重选董事全部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推荐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全部决议案。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承董事会命罗友礼执行主席谨启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8–附录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文件,旨在向阁下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阁下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已发行股份数目 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073057930股股份。 如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而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最多可购回107305793股股份。 2.购回股份之资金 购回股份所需资金将全部由本公司可合法用于此用途之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款额拨付,并依据上市规则、香港法例及章程细则进行。 购回股份建议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内获全部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水平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与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最新发布经审核综合账目显示之状况比较)。然而,董事会不拟行使购回授权至某程度,免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要求或资产负债比率水平(乃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不时应有之水平)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会认为,向各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董事会能于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该等购回事宜可提高每股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视乎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在任何情况下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以及购回有关股份之价格及其他条款,将于有关时间由董事会考虑当时之情况而定。 –9–附录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4.股份价格 股份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在联交所之每股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 七月10.429.28 八月12.169.84 九月10.308.79 十月10.089.31 十一月9.868.21 十二月8.506.58二零二四年 一月7.805.98 二月7.215.95 三月7.696.68 四月6.905.32 五月7.605.85 六月7.475.86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包括该日)6.045.40 5.收购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使一位股东在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权益比例增加将会被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行动。故此,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因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所规定作出强制性收购行动。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执行主席罗友礼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拥有102351351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约9.54%。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罗友礼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之权益将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0.60%。 –10–附录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备存的登记册,本公司的公司股东三菱日联金融集团拥有160915369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5.00%,为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单一最大股东。据董事所知,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与任何董事并无存在任何关系。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之权益将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约 16.66%。 因此,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罗友礼先生或三菱日联金融集团须按照收购守则所规定作出强制性收购行动。据董事会所知,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之任何购回事宜不会引起收购守则下之任何责任。 6.一般资料 根据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行使本公司进行回购之权力。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各董事(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或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概 无意根据购回授权(如获股东批准)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现时拟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彼等已承诺不会出售彼等之股份。 7.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以任何方式购回任何股份。 –11–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45) 兹通告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 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九龙站柯士甸道西1号香港W酒店七楼3及5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之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 师报告; 2.批准派发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 重选黎定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陆博涛先生为执行董事; (c) 厘定董事酬金; 4.委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在下列条件之规限下,给予本公司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与该等股份有关之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 (a) 该项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惟本公司董事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完结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12–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董事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之 本公司股份总数,除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 份股息;及(iii)因行使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向本公司和╱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和╱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股份之权利 而采纳之类似安排可能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aa)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加 (bb)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后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数目(最多以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为限),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之日。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向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于指定记录日期所载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出之售股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认为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1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在下列条件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赋予本公司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并动议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按照所有适用之法例、规则及规例购买股份: (a) 该项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就本决议案而言,其于作出必要修订后具有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内(c)段赋予之相同涵义); (b) 该项授权批准本公司董事促使本公司按本公司董事可能酌情决定之价格购回股份;及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于有关期间内所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C. 「动议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本公司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B项决议案所购回之股份总数,须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内。」承董事会命苏漪筠公司秘书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附注: 1.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属于何者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不包括属于公众假期的任何时间)(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交回本公 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或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新界屯门建旺街一号,方为有效。 –1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下: (a) 为确定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 以作登记之最后时限.......................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记录日期.............................................八月十九日 (b) 为确定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 -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 以作登记之最后时限.....................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记录日期............................................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将会于上述有关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及╱或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上述的最后时限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4. 就上述第5A项提呈决议案而言,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之规则而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外,董事概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5. 就上述第5B项提呈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于及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的适当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的通函附录载有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必要资料,以便股东就所提呈决议案表决时作出知情决定。 6.倘预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三十分香港政府宣布悬挂黑色暴雨警告、八号或以上热带气 旋警告信号或「极端情况」在香港仍然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透过于联交所及本公司各自之网站发布补充通告,通知股东有关押后召开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自身安全情况后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