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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对新海石油终止索偿

2019-10-22 00:00:00

此乃由新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作出的自愿性公告(「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之公告(「首份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原告人对新海石油在2019年10月10日收到之重新修订的令状提出之索赔。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首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原告人及新海石油已根据《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42号命令第5A条规则于今天获高等法院发出指令,终止原告人根据经修订令状中针对新海石油的诉讼并承担新海石油的诉讼费用。

根据法律,亦根据原告人在有关诉讼对法院作出的若干承诺,新海石油将有权就诉讼引起的损失获得赔偿。鑑于首份公告中所述原告人作出的索赔缺乏事实根据,董事会将代表新海石油就此事寻求全额赔偿(法律费用除外),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