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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公告

2020-09-21 00:00:00

本公告乃由 大家乐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 13.51 B(2)条作出。

本公司收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星先生(「 李先生」)通知,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就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于两个外部托管账户中持有证券的方式所涉及的监管违规行为,发佈了关于其对东亚银行采取执法行动的新闻稿(「 新闻稿」)。

于该新闻稿发佈时,李先生为东亚银行的非执行董事, 惟李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彼并非证监会此次涉及东亚银行(如该新闻稿所述)的执法行动之对象,亦未涉及任何与此次执法行动有关的监管违规行为。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概无与上述事项的其他资料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