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矿业有关出售KING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4-06 19:07:00

出售事项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周先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更替,而周先生已有条件地分别购买及接纳更替销售股份(相当於KingGold 已发行股份之80%)及债务,代价为121,071,664 港元,有关详情载於「代价及付款条款」一段。

於完成後,本公司将不再持有King Gold 任何股份,故King Gold 将终止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周先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更替,而周先生已有条件地分别购买及接纳更替销售股份(相当於King Gold已发行股份之80%)及债务,代价为121,071,664 港元。买卖协议详情载列如下﹕

出售事项

买卖协议

日期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买方﹕ 周先生,从事不同业务包括茶叶及投资业务之中国商人

卖方﹕ 本公司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周先生为独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买卖协议,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更替,而周先生已有条件地同意分别购买及接纳更替销售股份(相当於King Gold 已发行股份80%)及债务,惟须受买卖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代价及付款条款

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销售股份之代价将为121,071,664 港元,并须以下列方式结付:

(i) 周先生於签立买卖协议後10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70,000,000 港元;及

(ii) 本公司根据更替契据向周先生更替债务。

於买卖协议日期,本公司结欠King Gold 债务款项。於结付後,本公司则毋须偿还债务,而周先生须承担债务。

销售股份之代价乃经周先生与本公司考虑(i)King Gold 集团之过往财务表现;(ii) 本公布「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拟定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讨论之理由;(iii)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销售股份经审核账面值约44,800,000 港元(即King Gold 集团资产净值之80%);及(iv) 周先生承担或促使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之协议後进行公平磋商後厘定。

完成

完成须於完成日期落实。

於完成後,本公司将不再持有King Gold 任何股份,故King Gold 将终止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而King Gold 之财务业绩、资产及负债将终止於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列账。

有关KING GOLD之资料

King Gold 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生产及销售茶叶产品。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King Gold 集团之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56,000,000 港元。

下文载列King Gold 集团分别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经审核) (经审核)

收益 91,688 112,372

除税前亏损 (46,469) (9,860)

除税後亏损 (46,469) (9,860)

根据可得资料,本集团预计就出售事项录得约109,000,000 港元之收益,即(i) 销售股份代价、(ii)King Gold 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及储备;及(iii) 出售事项将予产生之估计开支之差异。该等计算方法仅为估算,以作说明之用。务请股东注意,本公司於出售事项产生之实际收益金额将有待本公司核数师审阅後,方可作实。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拟定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营运两大业务分部,包括黄金开采业务及茶叶业务。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所述,茶叶业务受制於不明确的经济状况及具竞争力的市场挑战。董事一直审视业务,并旨在为本公司及股东争取最佳利益。

监於茶叶业务分部之挑战日益增加及业务环境不明朗,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有助本公司专注於其有利可图之黄金开采业务,并优化其财务架构。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预计可改善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将用於本集团日常营运之进一步资金。

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订立买卖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向公众开放办理业务之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或「卖方」指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完成」指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完成出售事项

「完成日期」指周先生根据买卖协议向本公司支付70,000,000 港元後第三个营业日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债务」指於买卖协议日期当日本公司应付King Gold 无抵押免息债务款项约51,071,664 港元,根据买卖协议须於完成後由周先生更替

「更替契据」指本公司、周先生及King Gold 订立之更替契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买卖协议出售销售股份及更替债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指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King Gold」指King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其已发行股份由本公司持有80%,并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余下20%已发行股份由独立第三方Master Long Limited 持有

「King Gold 集团」指King Gold 及其附属公司之统称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周先生」指周学龙,为独立第三方

「买卖协议」指本公司(作为卖方)及周先生(作为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有关出售事项之买卖协议

「销售股份」指由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及完成时持有King Gold 之80 股股份,相当於King Gold 已发行股份之80%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